《宝安区电焊作业“十不焊”》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8日
[导读]

  高度重视火灾事故预防工作,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严防同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扎实抓好抓细电焊作业各个环节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杜绝违规电焊作业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以下是《宝安区电焊作业“十不焊”》的相关要求。

一、作业人员未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不准焊割;

二、施焊前未对电焊机、工具及操作场地进行检查,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未经过动火审批的,不准焊割;

三、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域内、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内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焊割;

四、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管道、带电设备及受力构件上,不准焊割;

五、有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区域,未采取切实可靠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六、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或存在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七、作业时未穿戴防护装具,高空焊接或切割时未系好安全带、焊接周国及下方未采取防火措施或未设专人监护的,不准焊割;

八、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未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九、电焊机外壳未设有可靠的保护接零,未定期检查电焊机的保护接零线,接线部分受腐蚀、受潮、松动,电焊所用工具未安全绝缘,接地线接在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和设备上的,不准焊割;

十、作业人员不能熟练掌握火实、爆炸祭急处理方法、应急救援常识,不能熟练使用各类消防器材的,作业人员、监督人员及管理人员防火职责不明确的,不准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