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规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重大意义;
(二)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三)督促指导安全生产化服务机构学好用好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四)将学好用好重大事故安全隐患判定标准作为精准执法和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五)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解读,不断提高标准质量。
三、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开展畅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行动的通知
(一)单位自查自改;
(二)全面排查清理。